《象》曰:“敦艮之吉”,以厚终也。
艮其趾,无咎:初六在《艮》下,为趾。本宜应四,然失位不能上应,故止;二至四互有坎险之象,止则不入于险,故可无咎。
腓:小腿肚。二在初上,腓在趾上。
不拯其随:六二本应于五阳,实随于阳。然《艮》之五不当位,故不能应,也就不能“随”。拯,兴起,向上提。
限:腰带处。《艮》下互坎为水,有肾之象。《黄帝内经》曰:“腰者,肾之府。”
列:通“裂”。夤(yín):背脊肉。
厉:危险。薰:焦灼。心:三在坎中,坎为心。
艮其身:上身下体,四在《艮》上,犹在人之上身。
辅:上牙床,这里借指口。六五居“身”于上,其位象“辅”。